《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有關民訴法講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歡
一、注意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在民事訴訟中存在兩個法的規制,而這兩個法的規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規制的目的和價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圍內也有所不同(這是由法規制的性質所決定的)。一個是實體法——民事實體法規制,一個是民事程序法規制。盡管實體法規制和民事程序法規制在本質上都是一種“決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領域中,只有權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規定著“自由的界限”,權利人的決定自由以不損害第三人的權利為界限;規定著“自由決定的后果”,在通過法律行為實施的決定方面,民事實體法規制在具備必要前提的情況下,可以產生行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對要約表示承諾,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權行為和債務合同中在參與人之間產生一種法律關系,而法律關系又可以產生請求權和形成權。
但民事實體法規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時空中對主體權利義務的規制,本身沒有時序狀態;盡管民事實體法規制也規定在不同的時間、狀態下,主體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但總體上仍然是對特定和固定時空關系的規制。與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規制是調整一種處于運動變化狀態的關系,試圖在運動變化中能夠始終貫徹程序正義的價值要求或目標。民事程序法規制要考慮主體在程序中的正義判斷,要考慮對立平等主體之間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階段的程序設計和規制都會有所不同。例如在異議被駁回時,應當給予主體以復議的機會,以使主體的不滿得以吸收。民事訴訟的運動發展必然導致程序的初始狀態與發展中以及終結狀態的差異,如果沒有差異,也就無所謂階段性和運動態。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是解決民事爭議,實現實體法規范的一整套程序規范。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體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也包含著一些起輔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輔助性程序(如管轄異議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先予執行程序、證據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點是時序性展開,并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就必須從時序性考慮,在頭腦中形成階段性的,時序展開的時空印象,把握每一個階段中法律規定,以及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審程序,是由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等階段構成的。一審程序中的起訴和受理階段又是由起訴和受理的不同階段構成的,還可以進一步將起訴階段細化更具體的階段。
同時,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價值判斷和規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實體法的,因此特別要注意不要以實體法的思維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維和概念。例如,實體法范疇中基于實體權利的請求與訴訟請求就有區別,是兩個雖有聯系,但又有區別的概念,如果將兩者混淆,就將導致錯誤的發生,誤認為沒有實體權利的當事人便沒有不能提起訴訟請求。實際上對于消極確認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與他人沒有法律關系的訴訟)而言,只要有訴的利益,沒有實體權利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在理解民事訴訟法時,要密切聯系實體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點,避免以實體法的概念和思維教條地思考程序法的問題。例如,在對待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們就照搬了合同制度,這就是典型的實體法思維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通過對調解協議效力的認定,使調解協議間接具有了強制效力。具體地說,人民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不是像過去那樣,就雙方的民事糾紛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該糾紛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而是就雙方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直接對協議進行審理和裁判。如果協議有效,并應當履行的,法院做出協議義務人履行的判決。由于法院不再對“元糾紛”進行審理,而是就協議的合法性(“次糾紛”)進行審理,這就使得協議像合同一樣具有了約束力。另外,將調解協議作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對“元糾紛”的審理,對“元糾紛”的解決將涉及最初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認定問題,而對調解協議的審理只是涉及調解協議有效性和權利義務問題,實際上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相對而言要簡單得多。該規定的理論基礎就是把調解協議作為一種民事合同,因為是合同,所以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盡管上述規定將調解協議作為合同,但調解協議與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點:1.調解協議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而不是設定民事權利義務;2.一般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而調解協議不能約定不履行協議的懲罰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確認,而調解協議的生效需有調解組織的確認;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確認無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復原狀,如果造成損失的,將予以賠償。但調解協議如果被確認無效,則“元糾紛”依然存在,當事人仍然可以就該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解協議是一種合同,這就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將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但這樣一來,必然產生諸多問題,例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存在撤消或無效原因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消或判決合同無效。問題在于如果將調解協議作為一種合同,就可能發生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撤消調解協議或判決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調解協議或判決調解協議無效的,實際上當事人之間“元糾紛”依然存在,當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糾紛”向法院起訴(關于調解協議的裁判,當事人還可能申請再審,法院也可以在該裁判確有錯誤時提起再審。),這樣必然導致糾紛解決的進一步復雜化,反而增加了糾紛解決的成本。
學習民事訴訟法當然需要注意民事訴訟法關于各個程序的規定,注意有關民事訴訟程序的理論,總之,應當注意民事訴訟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還必須注意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聯系,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民事訴訟法畢竟是實現實體法規范的程序規范,不可能離開民事實體法,必須反映民事實體法的內在精神。
首先,民事訴訟法必須考慮民事實體法中關于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處分的自由,給予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僅能夠處分實體權利,也同時給予程序權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訴訟法中也就必須體現民事實體法中同樣的精神——自由處分,從而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處分原則以及辯論原則,如果離開民事實體法,沒有真正領會實體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領會民事訴訟法。正是基于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也就有了當事人起訴和撤訴的權利,提起上訴和撤回上訴的權利,訴訟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的權利以及在執行階段與對方達成和解的權利等。正是基于處分原則,也就有了管轄中的協議管轄、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當事人對簡易程序的選擇權)等。
其次,應當注意具體訴訟制度、理論與實體法制度和理論的關系。在民事訴訟中有許多制度和理論與實體法制度和理論是直接關聯。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實體法制度和理論才能正確認識民事訴訟制度和理論的意義,正確運用民事訴訟制度和理論。例如正當當事人的確定、法院主管、管轄、訴訟標的、訴訟保全、判決的效力、要件事實、證據的可采信、證明責任的分配等等。我們以判決制度中既判力理論為例說明程序制度、理論與實體制度、理論結合的意義。根據既判力理論,前訴法院已經確定的判決具有約束后訴法院和當事人的效力,即后訴法院在同樣的判決事項上不得作出與前訴法院相矛盾的判決,前訴法院已經判決的事項,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論一方面涉及作為原則必須了解法院裁判的實體法律關系,了解訴訟請求事項與作為理由的實體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否則無法應用既判力理論中關于既判力原則僅限于判決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訴訟請求為要求對方返還某物,但作為請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權關系,也可以是租賃關系等。另一方面,作為既判力約束原則的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該事項不是作為本案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法院的判斷也同樣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權的行使。在本案訴訟中,被告如果符合債的抵消條件的就可以在訴訟中行使抵消權。由于抵消是一種抗辯,而不是反訴,因此如果按照原則,原本法院對抵消權行使的判斷是沒有約束力的。但是如果判決中關于抵消權的判斷沒有約束力的話,就可能發生雖已經在前訴中已經抵消,但行使抵消權的當事人在后訴中再提起已經抵消之債的債權之訴。
再次,民事訴訟制度和理論具有實現實體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訴訟制度和理論也需要與實體法制度和理論保持內在的一致性。例如,訴的類型、判決的類型,就需要與實體法保持一致。與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相一致,從而形成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并又相應的形成給付判決、確認判斷、形成判決,過去有的學者將形成之訴、形成判決稱為“變更之訴”和“變更判決”,雖然只是稱謂的不同,但反映出人們沒有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理與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發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決的效力方面,又相應的具有執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夠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論,正確地加以運用必須學好實體法,注意與實體法的結合。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即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對人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這就是說,不論哪個國家、哪個民族、哪個種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2、對事的適用范圍民事訴訟法對事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案件的審理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這實際上就是講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
3、對空間的適用范圍民事訴訟法對空間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訴訟法在什么地方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精神,凡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糾紛,以及雖然民事糾紛發生在我國域外,但在我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4、對時間的適用范圍民事訴訟法對時間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訴訟法的有效期間。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明令廢止不得失效。
星期五,漢豐二所的張叔叔來到我們學校,為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
這堂課主要講了我們小學生應該懂得保護自己,珍惜自己的安全,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法律會時刻保護我們。我們應該從小養成好習慣。不要進網吧打游戲,遇到危險,應及時報案。在過馬路時,不要追逐打鬧,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看了法律講座,我突然間明白了許多,原來,危險就在我們身邊,只要稍不留神,就會釀成大錯。
我們忽視了自己寶貴的生命,只顧一時的輸贏,一時的得意,一時的占先,完全不考慮他人的感受。
是的,我們太自私自利了,正如張叔叔所講的那樣:我們少年兒童是國家的棟梁,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我曾經看過這樣一篇報道:有兩個小學生,不知因為什么事兒在公路上追逐打鬧,一個在前面跑,一個在后面追,在過馬路時,追的小孩看見了紅綠燈,不敢再往前跑,而跑的那個小孩,全然不知死活地往前奔,這時,一輛大卡車飛奔過來,盡管司機死死的踩住剎車,但那孩子卻永遠地失去了一條左腿。帶給了父母和自己無盡的悲痛。
這些悲劇本是可以避免的,但人們從未重視過,以致讓無數父母失去愛子。是的,只要我們每個人,牢牢記住這十六個字:提高警惕,遇事冷靜、珍惜生命、自我保護。我相信,二十一世紀的明天一定會更加燦爛、輝煌。
應蔣兄之約,讓我寫點關于民事訴訟法學習的心得。說實話,一來經年沒有深入民事訴訟法教學的一線,似乎很不夠格再對這個門課程的學習指手畫腳誤人子弟了,二來每個人學習的目標、方法、動力因人而異,難謂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產生立竿見影效果的所謂普適性“捷徑”。不過,因為這幾年還一直戰戰兢兢地站在與民事訴訟法有交集的證據法學的三尺講臺之上,略微有點點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諸君批判。貽笑大方之處還請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聽。聽什么呢,首先是聽講。作為一名在校生,就專業層面的學習而言,獲取知識的重要途徑之一就在課堂之上。通過老師的講授,可以幫助你將看似很厚的一冊甚至若干冊教材的內容濃縮吸收。可能有同學會不服氣地認為,文科的東西嘛,自己看看書就OK了,不聽課也罷。殊不知,任課教師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學風格你再不喜歡,從知識的層面來看他也一定比你積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過任課老師的講授啟迪,能夠幫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看起來艱深晦澀的理論,何樂而不為呢?所以,課前自覺預習,課中認真學習,課后適時溫習,仍舊是學好民事訴訟法的基礎環節。其次是聽審。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比起實體法更強調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所以旁聽真實的庭審是將課堂知識與法律實務有機結合起來的重要紐帶,花上兩個小時時間,完整聽完從宣讀法庭紀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話)的整個過程,對于深刻掌握所學的民事訴訟法知識能夠更好地達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讀。讀什么呢?讀教材,讀經典,讀案例。閱讀量的程度也直接決定了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程度。當然,對于本科同學而言,首要的任務是打好打牢基礎,所以對于老師精心挑選出來的教材,一定要認真地讀上至少一遍,因為它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結合老師的課堂講授,可以幫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訴訟法的整個知識結構。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學界大咖,他們編撰出來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著國內民事訴訟法學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這一下子就可以縮短你與巨人肩膀的距離。不過非常遺憾的是,現在有很多同學的教材從課程開始到課程結束,甚至可能還是全新的,以至于整個課程學下來都不太清楚民事訴訟法究竟包括哪些內容,考試時張冠李戴甚至答非所問也就在所難免了。當然,讀教材只是學習的最底線要求,因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論研究成果,從本質上來講它更大的用途還是為了灌輸知識,以讓同學們在最短的時間內(各校時間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課時)能夠掌握住民事訴訟法的主要知識點。但是法學的學習顯然不光是為了掌握純粹的書本知識,要培養自己的法律素養,讓自己逐漸成長為一名未來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閱讀空間,只有量的積累才會有質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學校的圖書館和數字資源,交了幾千學費,干嘛不用盡權利呢?聽聽老師的建議,在本科階段讀上一兩本民事訴訟法的經典著作,對于個人而言有百益而無一害;而對于有志于報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的同學,經典著作的閱讀當然是多多益善,因為你不僅應當知道某個理論或者制度是什么,還應當知道它為什么是,這樣當你進入研究生復試的時候,就不會被導師們提的問題難住了。此外,拜“三公開”所賜,通過中國裁判可以查閱到海量的裁判文書,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礦”吧。
三曰思。“業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毀于隨”。一副聰慧的、善于思考問題的頭腦是你端牢飯碗的必殺利器。不僅在課堂上要緊跟老師的思路,積極思考老師提出的問題,課下也要經常開動腦筋,多問自己幾個“為什么”。要把知識的積累與深入的思考有機結合起來,讓知識“律動起來”。對于有志考研的同學,通過多學多讀,建議帶著問題意識多思考思考理論層面的問題,為未來的學術研究生涯奠定基礎;對于想直接進入社會工作的同學,其實生活中有很多豐富的素材可以為我們所用,特別是現在立案登記制出來后,提起訴訟的門檻降低了,自己周圍的親戚朋友可能會有涉訴的情況發生,大膽扮演一回“準律師”的角色,充分運用自己所學的民事訴訟法知識設計出一個讓他們能夠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們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礎上的記憶。無論是參加司法考試,還是研究生入學考試,抑或今后進入工作崗位用到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重要的法律條文以及核心知識點,必須是能夠信手拈來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進入法學專業學習以來已經經過了不少課程的洗禮了,相信已經總結了出來了一套適合自己的記憶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題。這一點既可以理解為對所學知識的一種檢驗方法,也可以理解為為各種考試做好應試準備。因為無論是司法考試還是研究生入學考試,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訴訟法題目都不太可能是書本知識的簡單重復,往往需要自己綜合運用所學知識來進行解答,特別是司法考試,一道題就是一個案例,與上課舉例用的簡單案例有著較大差別。應試的技巧不通過大量做題難謂能夠輕而易舉地培養出來,所以無論你對自己的學習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過做題(特別是歷年的司法考試真題)來強化自己對于知識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說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點滴體會,僅供本科階段學習民事訴訟法的各位同學參考,已經就讀研究生的同學可以直接無視飄過。本人才疏學淺,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經驗可以分享出來,我這里就權當拋塊磚,還請大家不吝共同討論如何提高民事訴訟法的學習水平!
最后,祝各位學業精進,學有所成!
為了更好地比較中外行政法的歷史發展,應該首先了解各自的發展歷史,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別對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比較。
一、新中國建立以前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在中國。
為了更好地比較中外行政法的歷史發展,應該首先了解各自的發展歷史,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別對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比較。
一、新中國建立以前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在中國產生于民國初期。
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訴訟法。
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質,行政審判權不屬于普通法院,而屬于平政院。
1932年11月27日,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行政訴訟法》,1945年4月16日又頒布了《行政法院組織法》,這兩個法律規定,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專門處理行政訴訟案件。
它規定行政訴訟有三個步驟,當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訴愿和再訴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二、新中國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1、行政法的初創階段(1949-1956年)。
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初創階段,沒有制定系統的行政法體系,甚至對行政法的認識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與破壞階段(1957-1977年)。
這一時期由于反右運動擴大化和””的爆發,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壞殆盡。
3、行政法的恢復階段(1978-1988年)。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82憲法開始,行政法進入了恢復階段。
許多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相繼制定,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誕生的。
4、行政法的發展階段(1989年-)。
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具有重大意義,確立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給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切實的保障,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中國正朝著“法治國”的目標艱難而穩步地前進著。
三、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在人們使用行政法這一概念是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是在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理論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一、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大陸法系的行政法產生較早,體系完善、理論發達。
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有兩個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兩種法律規則,即公法和私法。
法國行政法和德國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由于大陸法系各國的歷史不同,在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上也存在差異。
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普通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時,適用同一體系的法律規則。
1、英國行政法 在英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所以早期的英國沒有明確的行政法概念。
作為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17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的,它是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的產物。
2、美國行政法 美國行政法受英國行政法的影響產生較晚,美國行政法的產生是同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相聯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際貿易委員會被認為是美國行政法的開始。
從羅斯福“新政”開始,美國行政法迅速發展,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國行政法上劃時代的法律,該法以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建立起準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歷史發展比較 外國行政法主要分為兩大法系行政法,即為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1、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 雖然中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但中國行政法相對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特別是法國、德國的而言,起步較晚。
從產生開始,中國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德國行政法的影響。
2、中國行政法與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中國行政法研究則起步較早,重視程度也較高。
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產生于民國初期,而英美法系國家直到19世紀后半葉,其 學者們才開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論體系。
在英國,作為一門科學,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視是20世紀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是20世紀30年代以后。
從當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外行政法日趨融合。
兩大法系互采之長,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圍向廣義演進,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實體法,既包括內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
過去上訴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審理,現在,上訴法院專設了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
大陸法系行政法已經突破公法的范圍,在一些行政領域適用私法,在法德等國,行政私法已成為流行詞,公私法的界限日漸模糊。
參考文獻: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2、《新編行政法學》,譚宗澤,重慶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