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日常檢修制度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某某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使用規定:
校車使用指定專門的司機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董事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處制發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執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保衛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處聯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7.未經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保衛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學生生活區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域內。
4.未經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
1.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發現,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對違反規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處執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簽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xx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xx年123號令124號令規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復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停靠。
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于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并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并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
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注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并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范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并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后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車安全運行規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周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并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XX]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違規與事故處理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矩。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矩,不疲乏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20、接送學生前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聽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IK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當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單獨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需提前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心。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確切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把握幼兒特別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來回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2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交通法律,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杜絕發生交通事故。
2、愛護車輛,注意保養維護,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返回后及時清洗,保持車輛整潔,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各部門用車由校長室或教行處統一安排。駕駛員接通知后方可出車,不得私自用車。
4、車輛如損壞、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
5、做好車輛年審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堅持安全法律知識學習,防患于未然。
一、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
三、學校要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
1、小學生候車管理要求,乘車的學生下午放學后,統一集中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候車,車輛到來時,任何同學都不能自行搶先上車,必服聽從站點。學生上車后必須坐在排好指定的位置上,不得亂坐或爭搶座位。學生找到座位后必須安靜就坐并系好安全帶等待開車,嚴禁大聲喧嘩,嚴禁攀爬座位,嚴禁過位,嚴禁吃零食。
2、小學生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車輛行駛途中,所有學生必須安靜坐在座位上,并注意抓好座位扶手,嚴禁頭或手伸出窗外,嚴禁一切影響安全的危險活動和游戲。學生要注意愛護車輛的設備設施,保持車輛的衛生清潔。嚴禁用筆、用刀劃花或割破座椅,嚴禁亂丟亂吐。
3、小學生下車安全管理要求,車輛到達下車地點后,乘車學生不要急于爭搶下車。必須先在座位等候,由跟車人員先下車檢查路況,確認車輛前后方無來車后,根據乘務員的指示依次有秩序地下車,必須是坐前排的學生先行,后面的學生嚴禁推撞前面的學生。
4、小學生校外候車點安全管理要求,學生候車點必須選在安全的位置,由家長與車輛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候車點必須選擇在地面平整寬廣、視野開闊、安全性高的位置,同時要求學生必須在離馬路不少于2米外的范圍候車。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隨意變更不是專用校車司機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不開賭氣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需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乏駕車。
(3)遵守交通規矩,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5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公里。
(8)50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矩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撤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矩,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
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⑸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當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單獨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O (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訓aa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矩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矩。
(2)司機應珍惜學校車輛,平日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當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當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當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當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看法。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23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點前必需睡覺(特別狀況例外),不準開疲乏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
駕車。
(10)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心、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聽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當即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0)司機全月安全行車,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給予每月獎勵100元。
(21)總務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公務派送校車事項規定
(1)分派各部門使用的汽車,只協同使用部門的工作用車。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用車,除指定專項用途者外,一律經總務部主管同意后使用,否則,由用車人員及司機共同擔負經濟責任。
(2)車輛出外辦事必需提前一天或半天(特別狀況例外)填寫申請派車單必需經部門領導審批,交到總務處審批派車。
(3)未經部門領導審批申請單,一律不放行。
(4)本學校人員因公務用車外出辦事必需有隨行人員,達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請派車,未滿二人外出辦公務一律不派車(財務例外)。
(5)本學校教職工外出辦公務的未能達到派車的人數,需要坐公共汽車報銷車費,先經部門領導審核和總務部門審核必需說明事務,回校把車票上報校領導簽名向財務部報賬憑票實報實銷。
(6)財務部對不適當用車或未經領導批準的用車和坐車,應堅決拒絕報銷,并退回給當事人員用校車的追收車費。
(7)休息日公務用車必需經校長同意方可派車。
10、駕駛員守則
⑴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把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聽從領導,團結同事,愛惜車輛,愛惜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需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受。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別狀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總務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懇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方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阻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乏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阻礙行車的行為等。
11、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凝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需及時報告主管。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假如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明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愿定的狀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駛。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接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門報案,并向學校及管理部門報告。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如有家長有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書,經學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機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
(5)司機發現所有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7)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文明話。
(10)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乏駕車。
3、遵守交通規矩,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矩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矩,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當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1、必需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矩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