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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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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合理的制度能夠有效地規范政府行為,顯著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時降低行政成本。寫好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不是那么簡單,下面給大家分享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供大家參考。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

一、明確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職責,每天做好食堂內外環境保潔工作。

二、有專人負責餐廳、環境衛生的打掃,保持廚房、餐廳內外清潔衛生,水溝暢通,洗手設備運轉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條件,廚房、餐廳、倉庫、涼菜等專用間視野內無、蒼蠅、老鼠。

四、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桌椅等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

五、加工用設施、設備和工具清潔,廚房地面無食物殘渣,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墻壁、天花板清潔工、無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結束后,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將食堂工作區域(含餐廳的地面、臺面、和桌椅)打掃清理沖洗干凈,不留一點殘渣,做到清潔衛生,防止蚊蟲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蓋,廢棄物容器密閉,外觀清潔,并有明顯標識,垃圾、廢棄物及時清除。

八、廢棄油脂、泔油脂水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九、每次長假,全體食堂工作人員提前1天上班,打掃清理食堂內外衛生,并將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進行消毒。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2

1、選擇經過安全處理的食品,水果、蔬菜一定要清洗干凈。

2、徹底加熱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溫度都必須達到70度以上。

3、做熟的食品放置時間不宜過長,最好在食品出鍋后盡快吃掉。

4、妥善貯存熟食品,應在60度以上或10以下的條件下貯存熟食品。

5、貯存的熟食品在食用前必須再次徹底加熱,加熱時應使食品所有部位的溫度都達到70度以上。

6、避免生食品與熟食品的接觸,用于處理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等也要分開。

7、加工制作食品前和每次間歇后,必須把手洗凈。

8、保持加工操作間的清潔,所有用來制備食品的用具表面必須保持絕對干凈,抹布應每天更換,并在下次使用前煮沸消。

9、避免昆蟲、鼠類和其他動物接觸食品。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3

一、切配前必須認真檢查食品原料質量,腐敗變質、不鮮或有毒有害原料不切配。

二、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盆、盤等用具、容器用后洗刷干凈,做到刀不生銹,砧板不發霉,加工臺面、抹布干凈。

三、切配過程生熟食品分開,生熟用具、容器分開,嚴防交叉污染。

四、切配水產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凈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五、工作結束后,地面、臺面沖洗干凈,廢棄物及時清除,做好切配場所的清潔衛生。

食堂食品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一、烹調前必須認真檢查食品質量,腐敗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原料不下鍋、不蒸煮、不烘烤。

二、烹調食品燒熟煮透,中心溫度達低于70℃以上,烹調后食品至食用不超過2小時。凡隔餐、隔夜、外購熟食回燒后供應,熟制品應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三、調料符合衛生要求,盛裝調料的容器清潔衛生,使用后加蓋。食品不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碗、盤、盆、抹布等用具、容器生熟分開,烹調后的熟制品使用消毒過的餐具、容器盛裝。不用抹布揩碗盤,滴在盤邊湯汁用消毒過的布或餐巾、餐紙揩。

五、煎炸食用油高溫(230℃)多次使用,發現顏色變深或有異味的油脂廢棄不用。

六、工作結束后,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臺面洗刷清掃干凈,做好烹調加工場所的清潔衛生。

食堂食品配餐管理制度

一、配餐間間使用前進行室內空氣消毒,每次消毒0.5-1小時。

二、員工進入配餐間進行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配餐間內不得存放任何雜物和個人用品。非配餐間員工不得擅自進入配餐間。

三、配餐所用的勺、盤、盆、碗、碟等餐具經消毒后使用,并做好餐具保潔。

四、配餐剩余尚需使用的熟制品存放于專用冰箱內冷藏,冷藏時間不超過24小時。不加工經營賓客、員工、學生吃剩的食品。

五、配餐結束,及時處理配餐剩余食品,并做好配餐間的清潔衛生。

學校食堂食品(涼菜)留樣制度

一、制售涼葷涼菜有明顯標志的留樣專用冰箱,留樣冰箱實行專人負責。

二、建立涼菜留樣記錄,包括日期、餐次、當餐經營涼菜名稱、留樣涼菜名稱、留樣數量、留樣人等。

三、有專人負責涼菜留樣,用已消毒過的用具取樣,每種涼菜取樣不少于250g樣品,放入消毒過容器內蓋好或用食品級包裝袋密封后置于專用冰箱內冷藏。

四、涼菜留樣冷藏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4

一、食品安全檔案有專人負責,專柜保管,隨時備查。

二、檔案做到分類歸檔保存,每件檔案應有編號、目錄以便于查找。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意見書、采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本單位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四、檔案內容:

檔案1:行政許可:單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提交的&39;申請報告、申請書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憑證、受理通知書、驗收報告;

檔案2:書面資料: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場所預先核準名稱、平面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檔案3:日常監督資料,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書、采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等復印件及各項記錄;

檔案4:索證資料,即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相關產品的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5

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2、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

5、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態擴大的;

6、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的原則:

1、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前已將食品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學校的,應減輕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或出現≥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6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二、配備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應易于維修和清潔、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

五、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六、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七、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八、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九、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設施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7

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國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依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食安委領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級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縣(市)、區食安委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協助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應確保在村民組(居住小區)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或助理檢查員。具體情況由各級食品安全委確定。

第五條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由市食安委統一制作聘書,統一編號。聘書標注檢查區域及檢查工作范圍。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專業和法律知識;

(四)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七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由市食安辦統一確定,各縣(市)、區分別落實。聘任人員的管理采取“誰聘任,誰負責”的原則,聘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要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八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權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二)正常工作檢查活動和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各級食安辦定期對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建議原聘任機關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二)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三)在食品安全檢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

第十條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兩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檢查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和評估;

(三)對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四)各級食品安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本區域落實《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方式和相關渠道設置落實情況;

(四)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五)各級食安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訪的方式。

(一)明查時,應出示聘書,進行檢查告知,檢查內容要有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二)暗訪時,暗訪的檢查內容要有檢查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食品安全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也可以通過隨機抽查問卷、走訪管理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各種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各級食安辦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安辦,并在區域內予以通報。各級食安委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一個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標。

第十三條各級食安辦應將本制度告知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部門。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8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上崗時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提供的食品;無商品標簽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柜、用具、容器應有生熟標記,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營養要搭配合理,符合學生生長發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須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后存入冰箱內,并作好留樣記錄。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保存期內未發現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凈,廚具要擺放整齊。及時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持環境衛生。

十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開展除害活動。

十二、嚴禁學生在校門口購買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9

為規范餐飲服務烹調加工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時避免溫度過高、時間過長;隨時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殘渣,煎炸食用油不得連續反復煎炸使用。

三、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清潔操作區涼透后及時冷藏,并標注加工時間等。

四、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經加工后再次銷售。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種工具、容器標識明顯,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六、菜品用的圍邊、盤花應保證清潔新鮮、無腐敗變質,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七、灶臺、抹布要隨時清洗,保持干凈。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擦凈。按規定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理抽油煙機罩。

八、工作結束后,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九、加工后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1

一、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領導。

二、進一步改善學校食堂衛生設施與條件,使食堂建筑與環境符合要求。

1、學校食堂配有相應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地。

2、食堂裝配不銹鋼材料制造的餐具專用的洗刷、消毒池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分開。

3、食堂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用有效措施,消滅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蚊蟲。

三、要嚴格遵循食品采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采購關,并科學、合理地貯存食品。

四、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保證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

五、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主管衛生部門的衛生監督與指導。

六、要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的管理與教育。

七、學校應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培養其食品衛生意識,并對他們進行科學引導、勸阻他們不買當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責任人要給予批評和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2

1、幼兒園領導要十分重視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由園長總管,副園長主管,兼職管理人員分管,每學期要定期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檢查和督促。

2、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檢查食堂有關證照是否齊全,工作是否持證上崗,若有無證上崗者,立即勸退。

4、檢查食堂是否嚴格執行各級各類關于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和幼兒園飲食衛生制度,若有違者必須立即查處。

5、檢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爛變質的有害食品。如發現有腐爛變質食品,必須立即銷毀。

6、檢查食堂的衛生環境是否整潔。

7、檢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沖、四消毒,有無保潔設施。

8、檢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開。

9、檢查食堂是否有留取當天各種菜樣各2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時。若沒有按規定要求做,必須立即整改。

10、幼兒園的食品衛生安全,楊芳(園長)為第一責任人。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3

一、幼兒園食堂與幼兒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部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幼兒園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二、食堂應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

三、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間,用餐場所。

四、餐具使用前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五、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以保證其質量。

六、食品存放應當分類、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持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八、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九、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食用。

十、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4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規范,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德陽市東汽小學、幼兒園食堂。

第三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督導、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實行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學校食堂應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核定的許可項目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未經許可不得開辦食堂。

第六條學校食堂選址、布局,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通過監管部門組織的考核。學校食堂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經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學校食堂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進貨,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學校食堂庫房設置應當滿足食品儲存需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條學校食堂禁止出售冷葷涼菜(大專院校食堂除外),禁止加工豆角,禁止將回收食品再次加工后銷售,禁止外購直接入口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學校食堂烹飪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飪加工。烹飪加工應做到食品生熟分開、燒熟煮透。各類工具用具分類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學校食堂備餐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試嘗、留樣,并詳細填寫試嘗留樣登記表。

第十三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必要的餐飲具清洗消毒設備,并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應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做好防蠅、防塵、防蟲、防鼠措施。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生活飲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學校食堂應加強管理和自律,嚴格執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及制度,認真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意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食品安全。

幼兒園食品安全制度及標準篇15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兒園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園長為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園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兒園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園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園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設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幼兒園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園長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責任:

1.使用、加工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第八條責任及處分

(一)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他處分。

(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園長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后中心校、教育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幼兒園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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