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為人類設計的、構造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相互關系的一系列約束。接下來給大家分享管理制度車輛,希望對大家寫管理制度車輛有所幫助。
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區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道路運輸企業是否使用交通運輸部公告的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系統平臺是否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二)監控平臺是否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是否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高于90%;
(三)是否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現場檢查:各級運管機構要在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重點經營場所開展日常性的執法活動;
(二)定期檢查:配發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年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審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包車客運經營許可證明》、《車輛營運證》等到期換證;
(三)根據需要開展暗訪和第三方檢查;
(四)舉報投訴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查看有關道路運輸證件;
(三)查看相關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四)檢查相關動態監督管理臺賬;
(五)收存車載終端安裝證明。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檢查的檢查記錄應當存入經營業戶檔案。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社會個人或者組織舉報的未接入符合標準的、通過省運管局備案的平臺,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三)對道路運輸經營業戶進行監督檢查必須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
(四)運管工作人員檢查時必須出示有關證件,應當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暗查時除外)。應注意儀容儀表,言行舉止得體、文明,使用執法規范用語,禮貌待人。
(五)運管工作人員對依法查閱、復制的材料或者被檢查人報送(提供)的材料中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等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運管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不得防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檢查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被查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違法、違章行為或者未按承諾的條件從事被許可事項活動的,運管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處理,并且應對執行(改正)情況進行跟蹤:
1.違法、違章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決定。
2.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監管人員、履行監管責任的,應當責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并責令整改;
(二)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
(三)不予審驗《道路運輸證》;
(四)罰款;
(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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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__月
1、接送學生車輛車型應當是客車。三輪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來接送學生。
2、接送學生車輛必須辦理接送學生車輛標識、標志方可營運。
3、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接送學生車輛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4、小學要與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簽定安全行車,租用車輛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定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5、每學期開學前要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月要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
6、小學每周要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交通安全違法駕駛員要強化教育。
7、小學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專題教育的次數不少于2次。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8、對各類接送學生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對學生家長租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及時向區交巡警大隊報告。
9、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
10、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小學每天要有一名值日教師跟車,負責學生上下車、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監督司機的駕駛行為,發現超載、超速、疲勞駕車、酒后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跟車記錄。11、小學組織師生外出集體活動需要包車的,必須到區文教體局和區交巡警大隊請示、備案。外出集體活動所用車輛及駕駛員必須由區交巡警大隊審查批準,方可使用。小學必須與租賃單位及所包車輛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包車嚴禁超員。
12、小學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接送學生車輛治理工作。
為切實加強乘車學生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乘務員、司機及學校的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保障學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穩地進行,根據仙桃市綜治委和市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成立以校長肖金武同志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專用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校長肖金武同志任組長,分管校長王偉同志任副組長,由德育處主任劉乾同志具體負責。
第二條、學校負責乘車學生的報名、審核、編排工作,協助車隊辦理好乘車證、簽訂《學生乘車協議》,每月對乘車學生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條、班主任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的編排工作,有針對性地對本班乘車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讓學生弄清乘車班次,準時乘車;聽從安排,有序上車;車上安靜,文明乘車;等車停穩,安全下車。
第四條、學校負責把乘車站點和接送時間通知給乘車學生和學生家長,并安排好足夠的人員維持乘車學生的上下車秩序,監督好乘車學生的點名與交接工作。
第五條、學校校委會領導要關心接送工作,了解乘務員、站點、學生紀律及值日老師的情況;協調乘車學生家長的有關事宜,并將乘車學生家長的意見及時反饋給車隊。
第六條、學校德育處定期召開乘車工作會議,共同探討學生乘車管理問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第七條、學校德育處重視乘車學生的紀律檢查,結果記入班級五項競賽。學期末,學校對學生乘車情況進行總結,并評比表彰一批優秀乘車隊長。
第八條、學校加強與乘車學生家長聯系,使家長明確監護人職責,配合學校做好乘車學生接送工作。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保養
2、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臺起重機的規格、性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鉤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鉤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過專門訓練,并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運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著的重物加工。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鉤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運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后,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妥地停放在規定的地方,方可離開。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屬公用車輛。
二、使用管理
1、管理部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所屬公用車輛的日常管理。
2、管理職責:負責日常公用車輛的使用審批、安排調配、油卡管理、保養維修等。
3、申請用車須知:員工因公外出,可申請用車,各部門負責人須嚴格審批。
4、用車審批:
(1)使用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事人員→界首范圍內辦公室調配派車→用車完畢后確保車輛完好并歸還給辦公室。
(2)使用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事人員填報《用車申請單》→離開界首地區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實施用車→用車完畢后確保車輛完好并歸還給辦公室→辦公室核實公差公里數和用油情況,并登記備案。
5、司機職責:原則上司機由辦公室統一協調管理,公司無司機時,由用車部門自行協調解決駕車司機,嚴格按照用車管理程序使用車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違章罰款自行承擔40%,發生事故按扣除保險后公司損失金額和駕駛員所負責任比例進行處罰:①負全責罰60%,②負主責罰40%,③負同等責任罰30%,④負次責10%。⑤無責免于處罰,不得擅自外借和私自使用車輛,保證車輛性能良好,整潔衛生,按照公司規定的地點停放。
三、保險保養維修
1、由辦公室確定公用車輛的保險和定點維修保養單位,按照擇優、可靠、經濟的要求選擇保險單位,定點維修保養原則上在規定的4S店進行。
2、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車輛保養維修:
車輛保養維修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單》→總經理查驗審批→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借款→進行定點保養維修→根據財務審批程序進行財務審核結算。
四、油料管理
1、公用車輛的用油由辦公室按照每月實際行駛公里數做好車輛用油的摸底調研工作,實行一車一卡的形式進行車輛用油管理。
2、由財務部根據辦公室提供的基數負責油卡充值,由辦公室負責油卡使用管理,詳細統計每車每卡每月用油情況,分別登記造冊,每月與財務部門進行油量和油費核對工作。
3、油卡由指定的駕駛人員隨身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加油,確實需要現金加油的,需報辦公室審批,按照財務審批程序進行核報。
4、油卡充值按以下程序進行:
由駕駛人員提出充值申請→辦公室查驗核實并登記提報總經理審批→交財務部門執行充值→財務部每月匯總與辦公室核對→按財務審批程序申請核報。
五、用油補貼
1、補貼對象:經公司辦公室確認總經理同意,自帶車輛辦理公事的相關員。
2、補貼發放:由個人每月25號-30號用加油發票報辦公室備案總經理審批后,按財務核報程序領取當月用油補貼(未經辦公室備案的,不予報銷)。
3、享受補貼的自帶車輛人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保證行駛安全,公司只發放用油補助,其他一切與車輛有關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本人自行負責。
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正式實施,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
第二條嚴格執行中紀委、省、市、縣委有關領導干部用車的規定,機關車輛原則上只作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三條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局辦公室按程序審批后做好調度安排。外出用車須填《派車通知單》,無《派車通知單》駕駛員可拒絕出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正常程序申請《派車通知單》的,可電話報告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的同志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同意后直接調用車輛,事后補辦《派車通知單》。
第四條機關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在縣指定的汽車維修點進行,并執行先申報制度,即小車的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護申報單》,由辦公室審核,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后方可進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況需維修的,需電告局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的同志,報局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
第五條機關車輛的燃油實行定點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辦公室和分管領導每月查看車輛里程表,統計車輛行駛公里數和耗油量。按縣委辦關于車輛運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確因無法刷卡加油的,需說明原因,同時附加發票,按財務管理制度保險。
第六條駕駛員根據當月實際行車情況,如實填寫《行車里程明細表》,按相關規定領取行車補貼和洗車費,凡發生的過路過橋費用要備注說明,由辦公室核實,按財務管理制度報銷。
第七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違章駕駛,嚴禁亂停亂放。不開故障車,不開威風車。對違反交通規則所受到的`相關處罰,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第八條工作時間外,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至車庫或指定的、安全的地點,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如因停放不當或沒鎖車,造成車輛損壞或丟失,其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節假日除值班緊急用車外,小車必須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內,小車鑰匙交辦公室主任管理,嚴禁小車外借,嚴禁駕駛小車到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停放,一經發現,經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條駕駛員要服從局辦公室的調度安排,凡不服從調度安排的或出現公車私用、違章行駛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節可作出對其待崗1-3個月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局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車輛。公司車輛用于公司業務、財務、行政部門人員外出辦事時使用。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公司行政部門經理負責公司所有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公司車輛的有效使用。
(2)公司車輛駕駛員須持有合法駕駛證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貴陽市及安順地區路況。如因駕駛員駕駛證問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公司所有車輛的鑰匙原則上應由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出車時,駕駛員應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駕駛員應及時將鑰匙交回行政部門負責人,并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明車輛已返回。如違反規定私自出車,或未簽字的,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4)駕駛員在離開車時,需確認車門窗戶全部關閉上鎖后,方可離開。如發現有未關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行政部門經理批準。
(5)公司車輛需出車,由行政部主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車輛。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6)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借。一經發現,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1)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需提前到行政部門做出車輛使用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由行政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根據情況具體安排車輛。
(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車輛使用登記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用途、來往目的地,公里數等記入并由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后,通知車輛駕駛員準備出車。如發現未做記錄的,罰款20元/次。
(3)車輛駕駛員每次出車前需到公司車隊辦公室做好登記,并填寫好《車輛使用登記表》。漏登記的,罰款20元/次。
(4)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出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的時間安排出車。
(5)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時返回公司。如未獲得批準遲到者,罰款50元/次。
(6)公司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在無照駕駛、駕車外出、駕駛員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等情況下,出現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違章罰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由駕駛員承擔一切后果。
(7)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如未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3.車輛管理:
(1)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定期清洗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及時發現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如發現問題,一條罰款20元/次。
(2)駕駛員如需要車輛維修保養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注明行駛里程等具體內容,經行政部批準后方可送修,保養打臘等應事先向行政部申請,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3)公務車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門登記《加油卡使用登記》領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畢后,油卡需及時歸還行政部。行政部門負責加油卡加油情況的查詢,每月打出加油明細。如發現異常情況,不如實加油者,罰款100元/次,情節嚴重者開除。
(4)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故障,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并征得公司行政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后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
(5)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檢工作,車輛的一切資料由行政部門存檔保管,并在車輛保險,年檢到期前通知車輛駕駛員,協助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如未按時年檢及保險,由行政部門車輛檔案負責人及司機共同承擔損失。
公司駕駛員務必了解本規則之一切內容;管理規則將根據實踐的發展不斷充實和修訂
第一條為保證我公司工程機械、車輛的租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質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的主管部門為公司生產技術部;現場安全使用責任為使用單位,租用單位的中層正職或受委托的副職為具體責任人;監督檢查部門為安全質量部。
第三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況,需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要根據實際需要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租用機械申請單》,注明所用車輛的種類、噸位及用車時間、用車期限、用車地點和用車工作內容、現場負責人等。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租車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租用。各單位用車結束后,現場負責人要按實際租用情況認真填寫《車輛運行工作單》。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需檢查其各種證件、手續、保險等應齊全有效,車輛技術性能、車況良好。
第五條車輛駕駛員必須各種證件齊全有效。駕駛技術熟練,吊卸物體平穩、安全。
第六條特種作業車輛應自備各種繩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第七條各單位要對租用的車輛作業過程嚴格監控,要明確現場作業負責人,并確保一人指揮,禁止多人指揮,現場安全員對現場作業負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所租用車輛必須聽從所用車單位領導、安全員、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和集團公司、動力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不能盲干、蠻干。起重作業要嚴格執行“三三制”。即:起鉤離地30厘米,穩鉤3秒,人離吊物3米以外。
第九條租用的車輛現場作業時,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當、不聽從指揮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因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違章指揮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負責。對租用的車輛在路途等非作業時間發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生產技術部要定期對租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回訪、評價。對手續不全、性能低劣或駕駛員操作不熟練、不聽從指揮的不準繼續租用。
第十一條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原則上以集團公司內部單位的機械、車輛為主。價格要合理、透明,隨社會市場的價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浮動。
第十二條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費用結算以工作時間為準,不包括路程時間。
第十三條租用車輛的費用結算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核,包括租用車輛申請、審批手續、車輛運行工作單等,核實無誤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才能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違犯本規定其中之一條者,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廢止。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后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松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后,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后,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后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后,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松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面,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凈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為規范校內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出入校園和校內停放安全,我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職工上班開車進入校園,必須先到總務處辦理車輛出入證和地下車庫過閘射頻卡,每卡交押金100元。出入證和射頻卡僅限教職工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否則學校有權收回。如發現出入證或射頻卡丟失,請及時告知總務處并按制度補辦。
2、外來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相關領導同意并在門衛室登記后方能入校。
3、車輛進入校園后,需按規定線路行駛,且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本校教職工車輛全部停放至地下車庫,外來車輛需按規定位置停放。
4、所有車輛嚴禁進入塑膠場地和致味館,否則罰款200元/次。
5、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或上學、放學高峰等特殊時段,學校有權禁止車輛出入校園。
6、車主停放車輛時,應將門窗鎖好,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否則,造成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1.目的
為規范項目經理部車輛管理及保障交通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外協隊伍及臨時租用的車輛。
3.職責
3.1項目部車輛由項目經理部負責管理、調配。
3.2外協隊伍車輛由外協隊伍管理。
3.3租用車輛由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3.4車輛管理部門負責項目部所有車輛的報審、辦證及培訓、監督。
4.規定
4.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4.2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上路行駛。
4.3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行駛中做到文明禮讓,不開英雄車、斗氣車,不酒后開車。
4.4車輛裝載應符合交通管理條例規定,不準超高、超寬、超長。因工作需要,確需進行超高、超寬、超長運輸時,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準運輸。運輸時要捆扎牢固,均衡平穩。嚴禁客貨混裝。
4.5車輛行駛應遵守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占道行駛。
4.6堅持車輛“三檢”制(行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不開帶病車。
4.7各有車單位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每周一次本單位的安全活動。每年應組織一次交通法規、機械常識的學習并考試,不合格者停止駕駛。
4.8施工現場機動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在15公里/小時以下。
4.9施工現場各種車輛停放應不影響正常交通。交通要道、坡道及鐵路道口嚴禁停車。
4.10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失,全部責任由個人自負。
4.11未經領導批準私自捎貨物、帶人或與本次行車任務路線不符,發生交通事故、貨物損失、人員傷亡等,一切后果由個人負責。
4.12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各種證照齊全,方準駕駛機動車輛。
4.13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應保護事故現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搶救傷者,并及時報案。
4.14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衛科具體運作實施。
4.15進入現場施工使用的車輛車容由安監部負責監督。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交通安全工作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特制度本制度。
一、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機構。
1、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門主要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門指定一名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的檢查和實施。
4、公司辦公室指定一名車管人員,負責本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情況檢查以及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負責人、各部門的交通安全負責人和車管人員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署和檢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設在公司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為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
二、公司和各部門主要領導,應將交通安全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交通安全工作小組會議和安全員會議,檢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宣傳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行為規范,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和總公司安全委員會的規章制度和會議精神,經常保持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安全委員會的聯系,征得他們對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導和幫助。
三、認真貫徹《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和交通安全法規,實行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領導監督,并逐級落實,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門的業務工作和經營效益結合起來,進行評比檢查和落實。
四、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半年小結和年度評比,對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成績突出的公司員工和死機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發生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和經濟處罰。
五、機動車管理。
1、公司和各部門的司機必須服從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行為規范,杜絕酒后駕車等12種嚴重違章行為,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保證安全行車。
2、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對零部件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式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杜絕病車、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3、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管人員監督檢查的`制度。嚴禁不經上級領導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實際駕駛,嚴禁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4、公司非專職司機駕駛機動車輛,須經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批準。
5、認真執行車輛回收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庫,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并確保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六、自行車管理。
1、以自行車為代步工具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總公司和地區安委會對非機動車管理和行駛的有關規定,遵守騎車人交通行為規范,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糾正。
2、保持自行車牌號齊全,使車輛部件處于良好狀態。
3、上班時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并擺放整齊。
七、個人交通安全管理。
公司員工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自覺執行行人交通行為規范,服從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和總公司及有關方面的管理,服從交通民-警和交通執行人員指揮、檢查和糾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由于便道上行駛的施工車輛繁多,為了保證便道暢通和前場施工的順利進行,杜絕施工現場交通事故發生,我分部確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規則,望大家嚴格遵守。
第一條施工便道只允許與施工有關的車輛進入和行使,社會車輛和閑雜人不得隨意進入施工便道。否則發生的一切事故由責任人自己承擔。車輛交匯時,讓車的原則是:罐車優先、重車先行、其他車輛合理避讓。
第二條任何施工車輛不得占道行使,同時不能隨意停靠在便道上影響其他車輛通過。對于隨意停靠施工便道影響其他施工車輛正常行駛的,視情節嚴重,給與相關責任人100元~300元罰款。
第三條遇到前臺澆筑混凝土時,施工車輛(吊車、鉆機、鋼筋籠運輸車、裝載機等)與罐車混凝土交匯時,應及時靠邊,罐車優先通過。影響混凝土罐車正常行駛幾前臺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給予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四條。鋼筋籠運輸車在運輸鋼筋籠時遇到混凝土罐車應靠邊停下讓罐車先行通過,不允許將便道堵塞,必須保證罐車順利通過到達現場。由于鋼筋籠運輸車導致混凝土不能按時到達現場的,每次給予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
第五條施工現場吊車支設時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隨意將大臂置于便道上方。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每次罰款200元~500元。
第六條車輛在便道上發生故障時,應盡量駛離便道,實在不能駛離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側。
第七條施工車輛在便道上發生擁堵時,要服從項目部交通協管人員的指揮和處理。有不聽指揮造成便道擁堵20分鐘以上的,視情節嚴重,給與相關責任人100元~500元罰款。
第八條便道上交通擁堵20分鐘以上仍不能解決時,須及時通知項目部管理人員。
第九條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駕駛員或操作手,不得隨意下車進入施工場地,進入施工場地時必須佩戴安全帽。發現一次,一人罰款50元~100元。
第十條上級領導檢查現場時,一切施工車輛應禮讓,檢查車輛先行。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每次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項目部各級管理人員在自己的職責權限內應積極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對于在管段內發生的交通擁堵,要及時進行協調處理,保證現場施工連續進行。
第十三條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將對便道進行實時監控,發現交通堵塞及時拍照存底,隨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
為了加強面包車的管理,節省運輸費用開支,特作如下規定:
一、面包車由廠辦公室統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鑒于業務需要,原則上作接待客戶及協作單位之用,并作廠級領導公務用車。
三、各部室、車間如因生產經營需要使用面包車,應提前一天填寫“使用車輛登記表”,并經廠主管領導簽名后,交給辦公室安排使用。非廠級領導如無接待任務或帶貨,一般不安排使用面包車。
四、為了節約開支,要求各級領導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車,休息日、節假日使用面包車,使用部門須持“使用車輛登記表”經廠長簽名后交由辦公室安排。司機以“使用車輛登記表”為依據,填報加班表。
五、在上班時間員工因工傷或患急病,要送醫院緊急治療的,均可以先用車,事后補辦手續。
六、外單位如借用面包車,須經廠辦公室同意后才能辦手續借出。
七、廠領導用車由辦公室協調安排。
八、因公載貨用車(貨物40公斤以上)由廠主管領導簽批,辦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車路橋費、保管費由廠主管領導審核,交廠長審批,由財務部報銷。
十、希各車間、部室切實配合執行以上規定。如違反規定派車的,其費用由派車人自付,如違反規定私自開車的,其費用由司機自付。
十一、面包車在晚上和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規定放置廠區。
十二、面包車出入廠均需進行登記,有關登記工作由保衛部門安排門衛配合做好。
十三、凡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面包車開出廠,司機必須交給門衛有廠長簽名的《使用車輛登記表》,門衛才能放行。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四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39;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