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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

| 小揚21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有關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希望大家喜歡

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1

《森林法》是林業事業發展保護建設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護管理和建設的堅強后盾和法寶。

1森林法的概念和加強森林管理的法制建設的意義

1.1所謂森林法,就是國家規定森林資源的所有權、支配權,經營管理辦法和獎懲措施的一種專門法律。森林法的調整對象是林業關系,即在林業生產建設領域內,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對森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森林的管理和保護、森林的營造和采伐等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對這種關系的法律規定和調整便是森林法。換句話說,森林法是調整人們在培育、保護、利用、開發森林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2森林是我國的重要資源,能夠提供木材和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夠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保障農業、牧業的發展;能夠防治空氣污染,保持和美化環境,增進人們的身心健康。

因此,林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達的林業是國家富強、民族繁榮、社會文明的標志之一。

2《森林法》的主要內容

《森林法》是我國林業的基本法,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2.1關于發展林業的任務、方針政策和管理體制的規定。《森林法》規定,發展林業的基本任務是: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改善生態環境,適應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規定了“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2.2關于森林資源及其所有權、使用權的規定

明確和核定林權,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基礎,也是加強森林法制管理的前提。為了解決好森林、林木、林地的歸屬,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國家、集體和個人都來興辦林業,《森林法》明確規定我國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權有三種,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2.3關于森林的經營管理和保護的規定

《森林法》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的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2.3.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積2千畝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2.3.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合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鎮)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被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2.3.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包括在規定的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2.3.4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包括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制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2.3.5《森林法》嚴格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2.3.6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珍貴植物動物資源進行保護。《森林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對自然保護區內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

2.4關于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的規定

在對新造林和采伐的關系上,長期以來輕視造林,重視采伐,甚至過量采伐、亂砍濫伐,結果采伐跡地得不到更新,林木越來越少。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森林法》明確規定了采育結合,實行限額采伐和鼓勵造林育林的原則。

2.4.1對于植樹造林,規定了以下幾項重要制度,措施和原則;

2.4.1.1《森林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2.4.1.2按照責、權、利相統一,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既有聯系又分離的原則,實行誰營造的林木誰管理、誰受益的制度,對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2.4.1.3《森林法》及其《條例》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植樹節的決定》(1981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每年的3月12日為全民植樹節。

2.4.1.4對植樹造林實行經濟扶持。國家通過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費,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和低息長期貸款,以及從某些產品的產量中提出一定數量的資金等辦法,扶持造林育林事業的發展。

2.4.2森林采伐是直接關系到合理利用資源和森林的再生產的大問題,《森林法》對此規定了幾項重要的原則和制度。

2.4.2.1《森林法》規定,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家制定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2.4.2.2對從林區采伐運出木材除國家統一調拔的木材外,必須有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運輸證件。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放的調拔通知書而運輸木材的有權制止。

2.4.2.3《森林法》按照森林和林木的不同屬性(自然屬性)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采伐要求,一是成片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二是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三是特種用途林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2.4.2.4對森林的采伐實行的法定審批程序和有采伐許可證制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2.4.2.5《森林法》規定,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都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2.5關于森林管理獎懲制度的規定

對于違反《森林法》的懲罰制度,也就是說法律責任問題,規定了行政與刑事兩類處罰,《森林法實施條例》對行政處罰又作了具體規定。

2.5.1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處罰規定

2.5.1.1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的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2.5.1.2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的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2.5.2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處罰規定

2.5.2.1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的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2.5.2.2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

濫伐的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2.5.3違法運輸木材行政處罰規定

2.5.3.1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2.5.3.2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5.3.3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2.5.3.4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因此說學習領會《森林法》及《條例》精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打擊違法活動,或者說學習宣傳貫徹好《森林法》及《條例》是保護廣大林農的根本利益,從而為林業增效、林農增收服務。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分子,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林農的根本利益。

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2

3月9日,省林業局黨組召開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擴大)會,專題學習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局黨組書記、局長胡俠主持并作總結發言,局辦公室黃輝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作解讀,一級巡視員楊幼平、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李榮勛作了中心發言,兩名處級干部和兩名青年干部交流學習心得體會。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其他成員、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胡俠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林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新森林法在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一是更加強化生態建設。新森林法專門增加植樹節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愛林護林意識,推動形成各行各業、全國上下共同參與植樹造林、建設美麗家園的良好氛圍。二是更加強調保護優先。修訂后的森林法規定,在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加強保護。將黨中央關于天然林全面保護的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三是更加注重市場機制。近年來,林業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受到資金技術、權屬保障等因素的制約,林業發展不充分,未能使森林資源發揮最大的綜合效益。本次森林法的修訂,著力建立健全林業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林業市場化步伐。

胡俠要求,學習貫徹森林法務必要結合工作實際,學以提能、學以致用,強化擔當、強化落實,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努力推動高質量森林浙江建設。一是要把學習成果體現到真懂會講能用上,局全體干部職工要帶頭學、帶頭講、帶頭用,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認知高度、領悟深度上發揮頭雁效應,引領帶動全省林業干部職工深入學習森林法。二是要把學習成果體現到強化責任落實上,改進監管方式,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的考核評價制度,促進人民政府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視,增強監督實效。三是要把學習成果體現到完善配套制度上,組織各地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全面清理工作,抓緊調研、論證,爭取將一系列林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修訂列入立法計劃,盡快開展一系列森林法明確配套性政策的制修訂工作。四是要把學習成果體現到深化依法行政上,認真履行森林法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建立完善加強森林培育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深化審批簡政放權、落實全過程監管機制,千方百計加強林業執法力量,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責。

胡俠強調,新森林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強化了立法對林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保障,對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新期待,對林業治理現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給林業高質量發展帶來了新機遇,對于構建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要深入學習領會,堅決貫徹執行,強化依法治林,全面推進高質量森林浙江建設,力爭各項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3

森林公安管理體制交接后,為更好融入大公安隊伍,履行公安職責,打造森林警察生態鐵軍警隊,積極響應市公安局“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泰山森林公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找差距。1月9日,組織全體民警開展業務知識集中學習,以“森林公安大講堂”的形式,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新修訂內容。

會前森林公安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新舊條文對比,要求全體民警進行自學,提出問題,法制負責人宋軍旗同志提前備課、制作課件,資料下發之初即掀起了一股法律學習熱潮。會上針對《森林法》中重點內容及民警提出的問題,宋軍旗同志結合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運用典型案例及鮮活事例,旁征博引,深入為民警講解了《森林法》新修訂內容,以及在工作辦案、為百姓答疑解惑時應當注意的細節和要求,授課深入淺出,內容真實接地氣,受到民警一致好評。

會后民警自發進行了學習心得體會交流,紛紛表示通過此次學習受益匪淺,認識到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儲備是當前最迫切的任務。只有我們真正將法律條文吃透、弄懂、讀通,在踐行“楓橋式公安泰山森林公安”建設,開展“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中才能有底氣、有能力、有水平,真正為百姓答疑解惑,用法律的方式切實解決群眾遇到的矛盾和糾紛,提高辦案水平,提高群眾滿意度,更好的做到為人民服務。

學習森林法的心得體會4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修 訂

1950年 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18條,規定大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同年還頒布了《關于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通令》、《各級部隊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在全國大規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于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并決定每年3月12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樹節。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并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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