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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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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印⒉邸⒕仙隙诉呇夭粶嗜藛T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于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于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并按規定期限參加復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后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癥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于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后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后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并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采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后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后,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后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采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采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技術論證,批準后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后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后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1.1 220v/380v供電箱、柜應固定安裝,不應臥放或到處拖拉。

3.3.1.2供電箱、柜、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采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3.3.1.3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采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3.3.1.4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1.5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3.3.1.6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采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采用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3.3.1.7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志。

3.3.1.8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并應有警示標志。

3.3.1.9對于客戶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說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2.1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3.3.2.2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3.3.2.3 110v照明布線可采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并加強管理。

3.3.2.4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2.5 110v照明燈具可采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于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于30a。

3.3.2.6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后面引出。

3.3.2.7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3.1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并采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3.3.2 36v電壓除采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并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3.3.3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后面引出。

3.3.3.4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臺、船塢、港池、碼頭、平臺供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復接地。重復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于目前采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柜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戶外供電箱、柜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柜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松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半p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戶內、戶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溫、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并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志。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盡量接近但小于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柜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松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采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并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柜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后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3.7.1.1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說明書使用。

3.7.1.2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于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于以下規定值:輸入回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回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輔助回路)對所有回路之間為2.5mω。

3.7.1.3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采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3.7.1.4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3.7.1.5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后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3.7.1.6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3.7.2.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3.7.2.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3.7.3.1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2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3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3.7.3.4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并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于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3.8.1.1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桿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3.8.1.2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并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3.8.1.3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3.8.1.4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采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復接地。

3.8.1.5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筑物處,零線應重復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3.8.1.6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復接地不應少于三處。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3.8.1.7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復接地應采用人工接地體,并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m。

3.8.2防雷裝置

3.8.2.1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3.8.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8.2.3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應切斷電源范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并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并一起檢查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說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范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并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回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后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后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扎。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1、凡須生火取暖的單位,必須以廠領導同意后,由廠安環科、保衛科到現場審驗合格后,發放“生爐許可證”,方可生爐使用。

2、未領“生爐許可證”的單位,嚴禁生爐取火燒飯。生爐時,嚴禁使用各類易燃氣體(包括油類、乙醇、香蕉水等)、氣體引火。

3、火爐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爐灰應指定地點堆放,并將爐灰用火澆透。

4、火爐應固定在驗收時指定位置,不許隨意挪動,爐,周圍不準存放易燃物品。

5、室內使用的爐火必須安裝金屬煙筒,煙筒上嚴禁使用小插板或用洞、孔。煙筒穿過可燃墻、窗時,必須在其周圍用難燃材料隔離開。要定期清除筒內積灰。

6、當取暖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睡崗。室內要保持通風整潔,不得用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7、凡在我廠區施工的“三隊”工棚內,一律不準生爐取暖和燒飯,更不準使用電爐、液化氣取暖燒飯。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作業場所的文明生產,強化企業文化建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保證場所的安全、整潔、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所屬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業場所。

第三條各生產作業場所除實行本規定外,還要符合國家、行業、總局、及各單位制定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文明生產規定

第四條作業現場圍護

1.按當地行政區域的劃分,市區主要路段的作業現場周圍設置的圍護結構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現場周圍設置的圍護結構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業現場也要布置適當的圍護以標明生產場所。

2.市區內作業現場的圍護結構材料應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禁止使用彩條布、竹笆、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做到堅固、平穩、整潔、美觀。野外空曠地區作業時可視周圍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條布或彩旗條進行圍護。

3.圍護的設置必須沿現場四周連續進行,不能有缺口,或個別處不堅固等問題。

4.各生產廠點應有堅實完整的圍墻。

第五條封閉管理

1.作業場所應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應設置大門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單位自己統一的大門及圍護樣式,大門上要有明顯的單位名稱標示,且要涵蓋“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字樣,圍護結構的外立面要有能夠反映企業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傳標語。

2.出入口處應建立警衛管理制度并設專職警衛人員負責。

3.進入生產場所的作業人員都應整齊佩戴統一樣式工作卡。

第六條作業場地

1.作業場所應繪制總平面布置圖,且明確標注安全設備設施安設位置、安全應急通道,作業現場工具、構件、材料的堆放必須嚴格按照總平面圖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場、設備設施安設處要硬化,場區其他地面根據條件進行硬化,場地要平整堅實,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

3.作業場地應有循環干道,且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構件物料,道路應嚴整堅實,無大面積積水。

4.工程作業的廢水、泥漿應經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統一沉淀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和污染作業區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漿溝與泥漿池應做好規劃,邊緣平整,用后及時填埋。

5.作業場所中的臨邊部位應加強防護,泥漿池、坑邊、懸崖邊等有墜落和淹溺危險的部位應設置高度1.2m以上的堅固圍欄,涂刷黑黃警戒色,懸掛“當心墜落”等有針對性的安全標志。

6.作業場所應根據生產情況設置固定的吸煙室(處),場所內除吸煙室外的其余地方嚴禁吸煙,吸煙室(處)應遠離危險區并設必要的滅火器材。

第七條材料堆放

1.各種材料、構件堆放必須按品種、分規格堆放,并設置明顯標牌,標明種類、規格、產地、進場日期和數量。

2.各種物料堆放必須整齊。磚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應一頭齊,鋼筋、鉆桿、鋼模板等易腐蝕的物品應墊高存放;生產車間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齊劃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針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嚴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專人嚴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場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設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設施。

第八條作業場所生活

1.作業場所的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應有明顯的界限,且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或收有有效隔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2.寒冷地區冬季使用煤炭爐采暖的生活區必需建立嚴格的動火和防煤氣中毒制度,設備設施完善,爐火統一設置,有專人管理并有崗位責任。

3.作業現場生活區用電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用電規程和規定,電力線路、設備、設施配備齊全,且必須規范使用。

4.室內照明能采用安全電壓的要采用安全電壓,如不能采用安全電壓,線路、燈具不得低于2.5m,不準在電壓在36v以上的電線上晾曬衣服;帳蓬內照明線必須采用橡套電纜,板房內可用雙層塑套電線并穿管規范敷設,各接頭處嚴密包扎;禁止一閘多接現象。

5.炎熱季節生活區應有消暑、防蚊蟲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為作業人員提供一個安全、舒適得作業生活環境。

6.宿舍內床鋪被褥統一,生活用品疊、放整齊、干凈,有安全通道,宿舍門向外開,室內無異味,嚴禁睡通鋪。

7.宿舍外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垃圾不亂扔亂倒,應設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圍道路平整。

第九條現場防火

1.作業現場應制定消防制度,配備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設施,有檢查、有落實、有記錄。

2.按照不同作業條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溝、防火帽、禁止吸煙等)。

3.作業現場應建立動火審批制度。凡有明火作業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時應寫明要求和注意事項),作業時,應按規定設監護人員,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時方可離開。

4.生產車間的消防通道應暢通,無障礙物。

第十條治安綜合治理

1.作業現場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責任分工,并有專人負責進行檢查落實情況。

2.治安保衛工作應該措施得力,效果明顯,保證作業現場的安全與穩定和社會安定。

3.員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員住宿,不得在宿舍內從事非法活動,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一條作業現場標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應制定各自統一的作業場所標示牌。標示牌要美觀大方,單位名稱突出,能夠充分體現單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單位形象。

2.作業現場的進口處應有整齊明顯的七牌兩圖(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紀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圖、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可根據各地方行政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3.如果有的地區和項目認為內容還應再增加,可按地區和項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內容沒有具體規定,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及本工程特點進行要求。

4.作業場所應設明顯的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張貼安全標語。

5.作業場所必須在明顯、合理位置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做到制度上墻,規程到位。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標志

1.作業現場應針對作業條件懸掛符合《gb2894—1996安全標志》的安全色標,并應繪制作業現場安全標志布置圖。安全標志布置圖應有繪制人簽名,并經項目經理審批。

2.安全標志的大小規格應符合要求,既便于懸掛,又清晰醒目。環境信息的懸掛式或柱式的標志下緣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圍,不得隨意放置。

3.安全標志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使人能夠有足夠時間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與內容。

4.安全標志不能放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看不到標志。

5.較大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多個標志牌,不同類型的標志牌同時設置時,應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據不同的情況,作業現場一般的安全標志有:

禁止類:禁止吸煙、禁止合閘、禁止轉動、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類:注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電纜、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吊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當心坑洞、當心塌方、當心車輛、當心滑跌等;

指令類: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塵口罩、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等;

提示類:可動火區等。各作業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7.安全色標應有專人管理,作業條件變化或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生產設備與用電

1.各種生產設備必須保證完好,防護措施和裝置齊全有效。

2.設備放置穩固、整齊,安全通道保持暢通。

3.現場使用的發電機等機械設備應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室外。必須配置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

4.發電機組應采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和獨立設置tn-接零保護系統。

5.發電機應做好接地保護措施,將工作接地線與鋼釬用焊接或螺栓緊固打入土中。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和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電焊機時應在干燥的高處搭建防雨棚,電焊機下墊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電焊機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其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地線不得用金屬構件或鋼筋等材質的物體代替。焊把用完后將線盤好掛起,不得放在地上。

8.電焊機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每臺交流電焊機都應加裝空載降壓保護裝置。

9.各種配電箱應保持完整,門、鎖齊全,噴涂統一顏色油漆及企業標志,高度符合標準并基本一致。配電箱內不得放置雜物。

10.所使用電纜線應完整無破損,無漏電現象,電纜過路架設高度4m,埋設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設1m。架設所用工具應統一,電纜與架設工具之間保持絕緣。

11.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相連接,并裝設符合要求的專用照明開關箱。

12.作業現場所用碘鎢燈應采用三芯橡套電纜,與金屬支架絕緣,安裝高度3m以上,移動時人員要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室內照明高度及電壓符合2.5.5條之要求。移動式和鉆塔上的照明應采用36v電壓并使用橡套電纜,接頭處包扎嚴密。光照強度符合安全要求,燈具架設與安裝方式應基本一致。

13.手持電動工具絕緣合格,有漏電保護裝置,電源線完整規范不亂扯。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

1.工作人員應統一著裝,工作服應領口、袖口、下擺“三緊”。

2.按規定要求穿戴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作業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電工人員及潮濕作業場所作業人員必須使用絕緣手套和絕緣鞋,2m以上高度必須使用安全帶,粉塵作業場所必須使用防塵口罩,野外作業配備防滑鞋,其它必須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按有關規定使用。

3.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和方式必須規范。安全帽必須系下頷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防塵口罩不能用紗布口罩代替,各種勞動保護用品該使用時必須使用。

4.勞動保護用品加強管理,破損及報廢時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生活設施

1.作業現場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

2.建筑物內和作業現場應保持衛生,不準隨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衛生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炊事員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生熟食應分別存放,食堂炊事人員穿白色工作服,食堂衛生定期檢查。

4.保證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能喝到符合衛生要求的白開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專人管理。

5.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集中運送裝入容器,不能與作業垃圾混放,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保健急救

1.作業現場應有一般的常用藥品,教育員工懂得一般急救處理知識。

2.為保障作業人員健康,應在流行病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環保要求

1.作業場所應建立不擾民措施,應針對作業工藝設置防塵和防噪音設施,噪聲控制期間內做到不超標,經常進行檢查并與社區定期聯系聽取意見,對合理意見及時處理,工作有記載。

2.按當地規定,在允許的作業時間之外必須作業時,應有主管部門批準手續,并作好相關協調工作。

3.現場不得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局院、控股公司應制定相應的更加具體可行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報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及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外事條款有悖之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外事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中國冶金地質總局。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保障施工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3021-3028—20xx

3范圍

3.1施工作業證包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等。

3.2本制度適用于全廠范圍內的施工作業。

4職責

4.1誰施工作業,誰負責辦理施工安全作業證。

4.2審批人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檢查安全作業措施的落實情況。

5管理要求

5.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督促辦理、

5.2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并與現場落實。

5.3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延長作業時間需重新辦理相關作業證。

5.4作業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安全科歸檔保存。

5.5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

5.6對作業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7具體要求詳見各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6.1《安全施工作業證辦理臺帳》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為了保證危險作業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險作業場所人員在工作中失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該制度。

(一)本單位的危險作業人員為電工、叉車駕駛員、產品的裝卸工,生產車間的生產人員。

(二)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電工、叉車駕駛員等崗位員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備一定技術等級。

(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四)在危險作業場所作業要辦理相關的作業證件。如:壓力容器操作上崗證、電工作業上崗證、臨時用電證等,作業時并有專人負責現場看護。

(五)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六)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對于存在的隱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險作業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能擅自接觸或拆除。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F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紡織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術語、定義

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安全辦公室職責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1.1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1.2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

3.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3.1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高處作業的定義

4.5.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2.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2.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3.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

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加新殬I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規范、強化廣西華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等各種特殊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業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施工作業以及斷路作業等八種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圍內開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險作業的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安全規定和要求。

三分工與主要職責

3.1有關部門的職責

安環科是本公司特殊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和檢修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特種作業操作許可證的簽發單位。 3.2有關人員的職責

3.2.1作業人員,必須經有效的資格認證并持證上崗,開展特殊作業必須持有《作業證》且手續齊全,作業前必須確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到位,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作業結束后應確保不留安全隱患。

3.2.2監護人,應當具備安全監護相關知識和技能,認真落實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現場,有較強的責任心,堅守監護崗位,不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出現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護知識并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作業結束后與作業人員一道清理現場,不留安全隱患。

3.2.3分析人員,依據國家和行業采樣的相關標準到現場取樣分析,對采樣的代表性及分析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3.2.4作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作業活動,識別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作業風險,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接受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3.2.5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有關工藝處置方案,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開展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的生產工藝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3.2.6作業審批人,審定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到位,協調和解決作業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對作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四作業內容和要求

4.1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1.2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其中: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存放有產品介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氫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車間或單獨廠房、單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1.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標準

(1)公司有關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應執行質監部的相關分析規程。有關動火分析規程應當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準

①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②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③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④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粘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在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①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②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④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⑤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3)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②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③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④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⑤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⑥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②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③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④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汽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②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③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④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6)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

4.1.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2)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機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填寫完畢《動火安全作業證》各類事項后,車間主任報批,安環科審批。

(4)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組織制定并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車間主任審查合格,報安環科審批,安環科審批合格后報總經理報批。

(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他補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確認簽字并落實措施。

(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涉及區域的單位有關領導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1.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公司所有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為1年。

(2)《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應清楚列出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

4.2受限空間作業

4.2.1受限空間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2)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受限空間安全要求

(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2)凡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絕措施:

①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②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流保險熔斷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④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當進行嚴密地封堵。

(3)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

③可燃氣體濃度應當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

①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②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③禁止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定時監測受限空間內的安全作業條件:

①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采樣分析,經分析合格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

②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③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④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⑤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受限空間,不準留在受限空間內。

⑥涂刷具有揮發性的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⑦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本制度第4.2.3條款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⑧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措施。其它特殊作業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證。

4.2.3個體防護措施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隔離式或長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受限空間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2.4照明及電氣要求:

(1)受限空間內照明器具的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2.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當落實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組織開展作業風險識別,制定相應的的安全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對受限空間進行采樣分析,經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時進行動物實驗合格后),經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安環科審批。

(3)當班工長和監護人員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內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當班工長確認簽字后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

4.2.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經驗收確認后交安環科保存。(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4.3高處作業

4.3.1高處作業術語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墜落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離(m)1.7 2 2.2 2.5 3 4 4.3.2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其中:

(1)作業高度在2m ≤ 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 ≤ 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 ≤ 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 ≥ 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前

①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②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③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④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⑤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⑧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a)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b)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⑨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⑩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

①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②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③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④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⑥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⑦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⑩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

①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②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③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④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3.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班長按《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項目逐項填寫,并針對識別的風險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環科安全員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安全員初審簽字后報安環科科長審批。

①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③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④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

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審核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①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②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③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④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⑥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⑦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5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所有的《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交作業負責人,1份交安環科留存。

(3)一級、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天,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4盲板抽堵作業

4.4.1盲板抽堵作業術語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業是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凡屬系統停車大檢修、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不同區域進行的檢修作業和單位內部進行檢修作業需與系統隔絕時,必須執行本規定。

4.4.3盲板抽堵作業要求由車間提出,且必須確認作業部位,并按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由施工單位負責制作,使用完畢交生產單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4)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

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xx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單位專人共同確認。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盲板抽堵所在單位負責提出申請。盲板抽堵所在車間班長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相關內容,經車間主任審核,報安環科審批。

(3)凡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車間之間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其《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分別報安環科審核后方可進行作業。

(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過程中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臨時用電術語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凡屬非正常用電者(指電源線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電設備)均屬臨時用電,包括臨時燈、臨時電源、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及外來施工單位用電等。

4.5.2公司臨時用電分為二類,實行分類審批:

①一類臨時用電:大容量(本制度所稱大容量是指用電功率超過30KWH)臨時用電、接用臨時電源(特指配電板、盤、箱、柜等)、在受限空間內接用的臨時用電;

②二類臨時用電:除一類臨時用電外,其他臨時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燈、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情形。

4.5.3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1)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電氣安全技術標準,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執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X)和《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等國家有關標準及本公司有關規定。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3)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可靠關閉并能上鎖。

(4)動力和照明線路應當分路設置;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用電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和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靜電;臨時用電裝置(如臨時用電電源板、電源箱、電源柜等)設置在露天時,必須加裝遮雨設施。

(8)合理選用電氣設備,保持電器、線路的正常運行。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危險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質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避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

(9)根據使用環境采用安全電壓供電,正確選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按規定嚴格檢查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10)架設臨時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電源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采取有關防止踩踏、碾壓和拖曳磨損等措施,用電單位作業完畢要及時拆除。

(11)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申請單位必須立即聯系電修人員拆除臨時電源,并簽字確認。除電氣專業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規私自亂接亂拉,違者,將追究由此造成的責任。

(12)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用電或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臨時用電申請單位發起《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填寫臨時用電事項,開展相關的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臨時用電事項涉及大容量用電的,用電申請單位應當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報安環科有關領導核準。

(2)一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負責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工組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電工組班長審核、分管技術的領導審批。

(3)二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關事項,電工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環科負責審批。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電工組負責歸口保管,二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使用后留存電工組,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申請單位,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5天,超過時限應當重新辦理。

4.6吊裝作業

4.6.1吊裝作業術語

(1)起重吊裝作業,是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6.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重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2)二級吊裝作業:40噸≤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40噸。

4.6.3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在三級吊裝作業中,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作業條件特殊情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審批。其中,一、二級吊裝作業方案,由車間領導進行審核,報安環科審批;在三級吊裝作業中需要編制的吊裝作業方案,由安環科領導進行審批。

(2)安環科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吊鉤、葫蘆等各種機具應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應符合GB 6067;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同時檢查是否與帶電線路接觸,確保在吊裝中能保持安全距離。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4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包括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安環科相關規定。

(2)吊裝作業時,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時得到現場指揮長的批準。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裝作業時,必須按機具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

4.6.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①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②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④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

(1)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可靠、牢固;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等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6.7吊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過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4.6.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吊裝重量小于10噸且不需要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吊裝,由吊裝作業單位與生產車間聯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對于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單位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交吊裝作業單位會簽,需要編制吊裝方案的,吊裝作業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兩份),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兩份)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科進行審批。

(3)對于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車間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車間主任和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會簽,連同吊裝作業單位編制的吊裝方案一并提交安環科進行審核,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4)《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獲批準后,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向作業人員交待清楚,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單位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6.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24小時,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5天。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術語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7.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動土所在車間提出,由公司安環科審批。

(3)動土作業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還須按公司有關道路封路的管理規定辦理《封路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4)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7)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③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⑥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⑦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3)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作業單位。

(2)作業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業務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會簽,交安環科有關領導審批。

4.7.4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8斷路作業

4.8.1斷路作業術語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道路作業警示燈:是指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作業區:是指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斷路作業申請車間應會同安環科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2)斷路作業涉及動土的,須按公司有關動土作業的管理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3)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4)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

(5)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6)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車間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拆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安環科應及時現場驗收,恢復交通狀態。

4.8.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在夜間或雨、雪和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②警示燈設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規定,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④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8.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逐項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具體作業人員。

(3)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作業人員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交回斷路作業所在車間。

(4)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經所在車間主任會簽意見后交安環科審批。

4.8.5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施工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1.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卒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好各類工作業票,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實用于工程施工必須填寫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6-01-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布 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8-04-01實施)(架空電力線路部分)(原電力工業部發布 1995-04-01實施)

3.3.dl408—91,04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4.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單機雙鉤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起重機械移位;

4.2 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4.3 油區進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鄰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4 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組裝作業;

4.5 其他危險作業。

5.安全施工作業票分類、適用范圍

5.吊裝作業工作票適用范圍;

5.1.1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吊裝作業。

5.1.2 超載、超高、超長物體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幾運輸。

5.1.3 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2 多機抬吊工作票適用范圍:

5.2.1 兩臺及以上起重抬吊作業;

5.3 起重機械移位工作票適用范圍:

5.3.1起重機械移位

5.4 倒閘操作票適用范圍:

5.4.1 倒閘操作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條對所有涉及交叉檢修作業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對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的檢修作業構成安全影響或存在潛在威脅的,必須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作業風險。

第二條同一作業區域內檢修或施工。應盡量避免平面及立體交叉作業,無法避免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

第三條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必須根據作業面具體情況,由業主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所有檢修單位,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詳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指定現場安全監護負責人,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因檢修需要必須同時發生的同一垂直面立體交叉作業,必須填寫《交叉作業聯系確認告知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告知單)。告知單由上層施工單位現場施工負責人和安全員共同填寫,作業前送達至下層施工單位。多單位交叉作業,應分別送達。所有層面施工的各在建車間負責督促告知單的傳達落實。

改造工程涉及到的交叉作業,由改造辦具體負責督促告知單的傳達落實。

第五條對平面及立體交叉作業可能構成安全影響或存在潛在威脅的設備及動力介質,必須實施斷能鎖定和安全聯絡確認。

第六條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設備產權單位的斷能鎖定,必須填寫《交叉作業停送電通知確認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單)

第七條確認單由涉及交叉作業的各單位安排專人簽發,送達、簽收和回執。

第八條針對確認單所列停送電(含介質停送)項目,由設備產權單位生產崗位人員(或電氣室值守人員)具體執行,由設備產權單位區域電氣點檢確認準確性,由確認單簽發單位項目點檢員確認可靠性。并執行崗位、點檢、檢修人員“三掛牌、三確認、三簽字”。

備注:交叉作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檢修單位(或同一檢修單位的不同工種、不同班組)。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平面或垂直面),受項目、人員、設備、工器具、環境等因素影響,可能對雙方作業人員構成安全威脅的所有檢修作業行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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